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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保境外公司当心

1999-09-23 来源:生活时报 摘自《中华工商时报》 卫亚军 我有话说

近一时期,保险市场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现象,其中最典型的是境外保险公司在境内展业。

不少人认为境外保险公司要比境内保险公司可靠。其实不然,根据《保险法》规定,保险人应当是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发给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,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,领到营业执照的保险公司。

境外保险公司在境内展业,属于违法经营。略懂消法的人都知道,通过无照商贩购买的东西是难以得到消法保护的。只有在正规商店购买的商品才能更好地受到保护。据了解,境外保险公司在我国开办办事处的已达200多家,但在北京市场上,还没有一家被批准可以以办事处的名义经营寿险业务。

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保障。如果投保者在投保后一旦有事,境外保险公司很难派人来处理,因为一是路途遥远,二是费用过高。从香港的一些规定中也能看出此点。香港地区对保险的规定是:必须在当地投保、交纳保费、办理手续。有些人之所以邀请投保者去香港,其原因主要是投保者不到香港,就无法办理投保手续,也就是说,当地并不承认。因此,在投保者出事后,很可能也会受此规定影响而得不到及时赔付。

而从管辖角度讲,内地的保险法难以对香港的保险公司形成约束,到时候也是爱莫能助。

我国的法律不会保护投保境外公司者。不管是合同法还是保险法,都不会对在违法前提下签订的保单给予保护。打个比方某甲向某乙交付了10万元订金,委托乙为其购买一婴儿,如果乙到时不能履约,甲即使告到法庭也是无效的,因为我国的法律对违法的合同是不给予保护的。同样的道理,违反保险规定,投保费用很有可能一去不还。

笔者建议:如果您已在境外保险公司投保,为了您自己的利益,您应尽快与保险监管部门联系,根据有关规定,您的保单可以转到合法的保险公司,否则,吃亏的将会是您自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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